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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品標籤、仿單、包裝依法要刊載什麼?對照藥事法第75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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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品喵 · 用藥安全藥品標籤、仿單、包裝依法要刊載什麼?對照藥事法第75條

藥事法第75條明定藥品標籤、仿單、包裝應刊載8款法定事項。

拿到一盒藥品,外盒與仿單上應該出現哪些欄位?這不是業者說了算,而是由藥事法明文規範。依藥事法第75條第一項規定,藥物之標籤、仿單或包裝,應依核准刊載8款法定事項;同法第48-1條也明定,製造或輸入藥品應標示中文標籤、仿單或包裝,始得買賣、批發、零售。

簡單說,依法應具備的最低限度資訊就是這8款;至於缺中文標示,原則上不能賣。這也是一般民眾拿到藥品時,最直接可以用來核對外盒的依據。

什麼是「標籤」?先看懂法律定義

藥事法第25條對「標籤」有明確定義:所稱標籤,係指藥品或醫療器材之容器上或包裝上,用以記載文字、圖畫或記號之標示物。

也就是:用來記載文字、圖畫或記號的標示物,放在容器或包裝上,就落在第25條所稱「標籤」範圍。第75條要求的應刊載事項,適用於藥物之標籤、仿單或包裝。

缺中文標示可以賣嗎?

依藥事法第48-1條規定,製造、輸入藥品,應標示中文標籤、仿單或包裝,始得買賣、批發、零售;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,不在此限。

換言之,原則上藥品在國內市場流通時,必須有中文標示,否則不得販售;只有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的情況下,才能例外處理。至於哪些藥品、哪些情境屬於「窒礙難行」,一般情況下應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

藥事法第75條:應刊載的8項法定事項

藥事法第75條第一項明列,藥物之標籤、仿單或包裝,應依核准刊載下列事項:

這8款應依核准刊載;是否另有其他應刊載事項,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與核准內容為準。

例外條款與無障礙輔助措施

藥事法第75條第二項規定,第一項第四款(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)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,不在此限。也就是說,第75條第一項第四款是否免予刊載,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是否明令公告為準。

第三項則規定,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,其標籤、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,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;其刊載事項、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這代表部分藥品在8款事項之外,還須另外加上視障輔助設計。

民眾核對外盒時的實用對照表

拿到藥品時,可以依下列順序核對外盒資訊是否齊全,並對照藥事法第75條的8款事項:

  1. 廠商名稱及地址——確認製造或代理業者。
  2. 品名及許可證字號——可進一步透過主管機關藥品許可證查詢系統比對(請參考 FDA藥品許可證查詢教學)。
  3. 批號——可作為產品追溯依據。
  4.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——確認是否仍在效期內。
  5. 主要成分含量、用量及用法——對照外盒與仿單是否刊載。
  6. 主治效能、性能或適應症——對照外盒與仿單是否刊載。
  7. 副作用、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——對照外盒與仿單是否刊載。
  8. 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——以規定與核准內容為準。

外盒資訊有限時,可再翻閱隨盒附上的紙本仿單,或查詢電子仿單(請參考 電子仿單查詢 checklist);另外,如何看懂藥袋與辨識藥品 一文,則可協助您在拿到調劑藥袋時,進一步核對藥品名稱與外盒資訊是否一致。

常見問題

藥品外盒或仿單如果沒有中文標示,可以販售嗎?

依藥事法第48-1條規定,製造、輸入藥品,應標示中文標籤、仿單或包裝,始得買賣、批發、零售;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,不在此限。

藥事法第75條規定的應刊載事項有哪些?

藥事法第75條第一項規定,藥物之標籤、仿單或包裝,應依核准刊載廠商名稱及地址、品名及許可證字號、批號、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、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、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、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,以及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,共8款。

製造日期與保存期限一定要寫嗎?有沒有例外?

藥事法第75條第二項規定,第一項第四款(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)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,不在此限。是否適用,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。

結論:法有明文,缺漏應向主管機關確認

藥事法第75條已將標籤、仿單、包裝應刊載事項明文化,第48-1條亦要求中文標示始得買賣、批發、零售(有窒礙難行經認定者不在此限)。民眾拿到藥品時,可依前述8款事項逐項核對;若發現外盒缺漏,可先向藥局、原開立機構或主管機關確認,並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。

官方與查證來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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