健康食品的法定定義:看懂許可證與標示,區分「健康食品」與一般保健食品

用《健康食品管理法》條文,分辨「健康食品」與一般保健食品的法定差異。
法定定義:什麼是「健康食品」?
在台灣,「健康食品」是《健康食品管理法》定義的法定名詞。依該法第2條,本法所稱「健康食品」,指具有保健功效,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;同條並定義「保健功效」為增進民眾健康、減少疾病危害風險,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,非屬治療、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,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。依第6條,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,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,並不是所有對健康有益的食品都能這樣稱呼。
換句話說,法定上的「健康食品」必須同時具備兩件事:成分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保健功效,且業者以標示或廣告對外宣稱。少了其中任何一項,就不符合本法所稱的「健康食品」。
「保健食品」是一般口語稱呼,不是法定名詞
坊間常聽到的「保健食品」,並不是《健康食品管理法》條文使用的名稱。市售產品是否屬於本法定義的「健康食品」,要看業者是否依法取得許可證,並依規定標示或廣告。
也就是說,產品若沒有依第7條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,依第6條即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,自然也不屬於本法所稱的「健康食品」;至於這類產品適用哪些食品管理規範,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。
許可證:健康食品怎麼取得法定身分?
想讓產品成為本法所稱的「健康食品」,須依第7條規定,由製造或輸入業者將成分、規格、作用與功效、製程概要、檢驗規格與方法,及有關資料與證件,連同標籤及樣品,並繳納證書費、查驗費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,於發給許可證後,始得製造或輸入。
依第3條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:
- 一、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,證明無害人體健康,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;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,得依申請人所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各項原料及佐證文獻,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。
- 二、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。
兩條途徑,一為經科學化安全與保健功效評估試驗,一為符合健康食品規格標準,均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。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及規格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;中央主管機關未定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,得由學術研究單位提出,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。經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之健康食品,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,應具備申請書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,並繳納審查費。
包裝標示:合法的健康食品一定要寫這些
取得許可證後,包裝或說明書應符合法定標示要求。第13條規定,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、包裝或說明書上:
- 一、品名。
- 二、內容物名稱;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,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。
- 三、淨重、容量或數量。
- 四、食品添加物名稱;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,以功能性命名者,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。
- 五、有效日期、保存方法及條件。
- 六、廠商名稱、地址。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、地址。
- 七、核准之功效。
- 八、許可證字號、「健康食品」字樣及標準圖樣。
- 九、攝取量、食用時應注意事項、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。
- 十、營養成分及含量。
- 十一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。
第10款營養成分的標示方式和內容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讀者拿起一盒聲稱是健康食品的產品,可以從第13條規定的標示項目反過來檢查:是否標示「健康食品」字樣與標準圖樣?是否載有許可證字號?核准之功效為何?是否標示攝取量與警語?少寫幾項,就值得懷疑產品是否真的依法登記。
一般食品不能隨便自稱「健康食品」
第6條定了一個簡單的原則: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,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;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,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。
依條文結構:食品未依本法規定,就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(第1項);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,應依本法的規定辦理(第2項)。也就是說,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卻在包裝寫「健康食品」,即與第6條第1項牴觸。遇到宣稱功效卻找不到許可證字號的產品,消費者可以先記下產品名稱與宣稱內容,向主管機關確認是否為合法登記;具體許可證字號格式與查詢方式,請以中央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。
沒有許可證卻宣稱功效,有刑事責任
第21條寫得很重: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、供應、運送、寄藏、牙保、轉讓、標示、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,依前項規定處罰之。
從條文看,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,或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者,除了行政裁罰外還有刑事責任,明知而販賣、轉讓、廣告等行為也會被處罰。對一般民眾而言,這條最重要的訊息是:看到宣稱功效卻找不到許可證字號的產品,建議先停下來查證,再決定是否購買。
讀者可以怎麼查證
三個簡單步驟,幫助在購買前確認產品是否合法:
- 看包裝:依第13條,合法健康食品包裝上應有「健康食品」字樣、標準圖樣、許可證字號、核准之功效與攝取量警語。
- 查許可證:依包裝上的許可證字號,向中央主管機關的查詢管道確認登記狀態;查詢管道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,查證思路可參考站上〈藥品許可證查詢〉一文:/articles/fda-drug-license-lookup/。
- 查不到就停:若產品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卻以「健康食品」標示或廣告,即屬第6條第1項禁止的情形;依第21條,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,個案由主管機關認定。
對服用慢性病藥的讀者,多停一步
如果家中有長輩正在服用慢性病藥,把新的保健食品加入日常清單之前,建議先與醫師或藥師確認,並保留產品包裝與說明書,以便日後查證。站上有兩篇相關文章可進一步閱讀:
- 〈保健食品與藥的交互作用〉:/articles/supplement-herb-drug-interaction/
- 〈慢性病用藥與草藥保健食品清單〉:/articles/herbs-supplements-chronic-medicine-list/
官方與查證來源
-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13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1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3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6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7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