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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網路上賣藥,先看《藥事法》的藥商登記與罰則

在網路上賣藥,先看《藥事法》的藥商登記與罰則主題插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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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賣藥前,先看懂《藥事法》規定的藥商登記、藥局執照與罰則。

先看結論:販賣藥品屬於藥商業務,條文要求先登記

依《藥事法》第14條,藥品販賣業者屬於條文所稱的「藥商」;依第27條,凡申請為藥商者,應向直轄市或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、繳納執照費,並且領得許可執照之後,方准營業。條文本身並未區分實體店面或網路通路;不論透過拍賣平台、社群軟體、自架網站或其他管道販售藥品,個案是否屬於應辦理登記的營業行為,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。

依《藥事法》第92條規定,違反第27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、二百萬元以下罰鍰。這條罰則的上下限是法定範圍,實際裁罰金額由主管機關依個案違規情節認定。本文整理《藥事法》中關於藥商登記、藥局執照與罰則的條文,幫想賣藥的民眾與賣家看懂最基本的法定門檻。

一、《藥事法》第27條:藥商登記的基本程序

1. 誰要登記?

「藥商」的範圍,《藥事法》第14條有明文定義: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、製造業者,都屬於本法所稱藥商。第15條進一步定義藥品販賣業者,包含經營西藥批發、零售、輸入及輸出之業者,以及經營中藥批發、零售、調劑、輸入及輸出之業者。第27條第1項則規定:「凡申請為藥商者,應申請直轄市或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」。

至於個案中的經營型態是否屬於上述業者、是否需要辦理登記,仍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。

2. 登記的三個步驟

依《藥事法》第27條第1項,藥商登記包含三個明確步驟:

  1. 核准登記:向直轄市或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並經核准。
  2. 繳納執照費:依規定繳納執照費。
  3. 領得許可執照:拿到許可執照後,才能開始營業。

三個步驟必須依序完成,條文文字是「方准營業」,也就是領得許可執照後才開放營業;違反時依第92條處罰鍰。

登記事項的具體內容,則依《藥事法》第27條第2項規定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受理申請的窗口雖然是地方衛生主管機關,但登記事項的內容、應備文件、申請表單等,是中央統一規範。

3. 登記事項變更與分設處所

實務上,藥商在營運過程中常常會遇到資訊變動的情況,例如負責人變更、增加營業項目、搬遷地址、調整資本額等。對此,《藥事法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:「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,應辦理變更登記」。

此外,若藥商想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,《藥事法》第27條第3項規定,仍應依第一項規定,各別辦理藥商登記。這代表即使是同一個藥商,分店也必須各別取得自己的執照,不能用總店的執照來涵蓋所有分店。

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應各別登記的規定,條文是以實體處所為文字;網路經營者的適用方式,建議可先向衛生主管機關確認。

二、《藥事法》第34條:藥局執照的特別規定

除了藥商執照之外,如果是經營藥局,還有另一張執照要拿——「藥局執照」。

1. 藥局執照的請領與標示

依《藥事法》第34條第1項規定:「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,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」。這項規定包含兩個重點:

  1. 應請領藥局執照:條文明定藥局應請領的是「藥局執照」。
  2. 明顯處標示經營者身分姓名:讓消費者能辨識藥局的實際負責人,確保責任歸屬明確。

藥局的設立與變更登記,則準用《藥事法》第27條第1項的規定,意思是同樣要經過核准登記、繳費、領照的程序。

2. 藥局兼營業務的特殊規定

《藥事法》第34條第2項規定:「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,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。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」。

也就是說,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的業務時,應適用關於藥商的規定,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;第十九條第二項涵蓋哪些業務,請參閱《藥事法》原文。

這是條文針對藥局兼營業務的特別安排。

三、《藥事法》第92條:違反規定的罰則

《藥事法》第92條規範了多項違規行為的罰則,其中與藥商登記、藥局執照直接相關的規定如下:

1. 違反第27條的罰鍰

依《藥事法》第92條第1項規定,違反第27條第1項或第3項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、二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
對應到前述條文,與藥商登記相關的違規情形可能包括:

2. 其他高額罰鍰情形

《藥事法》第92條第4項另有規定:「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六十七條、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,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」。

這部分的罰鍰範圍更高(最低新臺幣二十萬元,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),但適用於其他特定違規情形,並非直接對應第27條的藥商登記規定。讀者若想了解這些條文的具體內容,可參考《藥事法》原文。

3. 罰鍰範圍與個案認定

《藥事法》第92條規定的罰鍰是新臺幣三萬元到二百萬元,以及新臺幣二十萬元到五百萬元這兩個法定範圍。實際裁罰金額由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輕重認定,本文不對個案進行判斷。

四、網路賣藥的特殊考量

《藥事法》第27條、第34條、第92條的條文本身,並未特別區分「實體」或「網路」銷售,也沒有按通路給出不同的登記或執照要求;個別經營型態在實務上如何適用,建議先向衛生主管機關確認。

1. 賣方應注意的配套規定

網路賣藥除了要符合《藥事法》第27條的登記規定之外,還涉及廣告核准、藥品分類等不同面向的規範。例如:

這兩篇文章分別從廣告與分類的角度補充說明,與本文的登記規範主題互補。

2. 買方應注意的事項

對於一般消費者來說,網路買藥也應留意相關的安全界線。關於買方的注意事項,可參考站內另一篇〈網路買藥安全界線〉:/articles/online-medicine-safety/。本文是從賣方的法規視角出發,那篇則是從買方的視角出發,兩篇文章互補說明網路藥品交易的法律與安全議題。

五、實務步驟:想網路賣藥的人可以怎麼開始

對於想網路賣藥的民眾或賣家,本文整理一個大致步驟供參考,實際細節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。

Step 1:先確認想賣的藥品類型

不同類型的藥品(處方藥、指示藥、成藥)有不同的管理規範。第一步應先確認自己想賣的藥品屬於哪一類,相關說明可參考〈處方藥、指示藥、成藥分類〉一文:/articles/rx-otc-patent-medicine-classification/。

Step 2:申請藥商登記

依《藥事法》第27條規定,向直轄市或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、繳納執照費、領得許可執照;條文要求「領得許可執照後,方准營業」。

Step 3:若是經營藥局,另請領藥局執照

如果經營型態是藥局,依《藥事法》第34條規定,應請領藥局執照,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。

Step 4:登記事項變更時,辦理變更登記

營業過程中如果有登記事項變更,依《藥事法》第27條第1項規定,應辦理變更登記。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時,依第27條第3項規定,各別辦理藥商登記。

Step 5:留意廣告與可販售品項

實際可在網路販售的藥品品項、廣告刊登規範等,請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。本文不列舉具體可販售品項,因為這屬於主管機關公告事項。

六、常見疑問整理

Q1:網路賣少量藥品給親朋好友,也要辦登記嗎?

《藥事法》第27條以「凡申請為藥商者」為規範對象,條文本身沒有以販售數量作為區分標準。是否構成「藥商」、是否需要辦理登記,仍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,建議可先向衛生主管機關確認。

Q2:網路賣藥跟實體店面賣藥的規定一樣嗎?

依《藥事法》第27條、第34條、第92條規定,販售藥品需要完成登記、領得執照,條文本身未區分實體或網路。因此,在法條層面,兩種通路的登記與執照規定是一樣的。

Q3:如果只是代購國外藥品,也需要登記嗎?

若屬於藥品販賣業者的營業行為,即應依《藥事法》第15條與第27條的定義與登記要求辦理;個案是否屬於販賣業者、進口藥品本身是否合法,建議可先向主管機關確認。

Q4:被檢舉網路賣藥,一定會被罰嗎?

依《藥事法》第92條規定,違反第27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、二百萬元以下罰鍰。是否構成違規、是否裁罰、裁罰金額為何,由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調查認定。

Q5:罰鍰三萬元到二百萬元,會罰多少?

《藥事法》第92條規定的是法定罰鍰範圍。實際裁罰金額由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輕重、是否故意、是否改善等因素綜合考量,本文不對個案進行判斷。

七、結語

從條文看,法定門檻並沒有按實體或網路分開寫:依《藥事法》第14條與第15條,販賣藥品的業者屬於藥商;依第27條規定,要先完成藥商登記並領得許可執照;若是經營藥局,則依《藥事法》第34條規定請領藥局執照。在沒有完成登記的情況下販售藥品,依《藥事法》第92條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、二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
這三條條文構成最基本的法定門檻,至於實際可在網路販售的藥品品項、廣告規範、進口規定等,請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。本文整理的是法條層面的基本規定,無法取代主管機關的個案認定,讀者在行動前可先向衛生主管機關確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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