視訊看診可以開藥嗎?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的開方條件與限制

視訊看診能不能開藥?身分條件、適用情形與管制藥品限制一次看懂。
結論先講:視訊看診可以開藥,但有條件
視訊看診可以開藥,但必須符合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》的條件。依該辦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,「開立處方」屬於通訊診療的醫療項目之一;但同辦法第16條進一步規定,只有在特定身分與就醫型態下,醫師才能透過通訊診療開立處方。換句話說,並非所有視訊看診都能開藥,必須同時看病人身分、病情穩定度與適用情形而定。
以下整理法規的重點條文與實務注意事項,幫助民眾在看診前先掌握原則。
一、法源基礎:醫師法第11條的但書
依《醫師法》第11條第1項本文:「醫師非親自診察,不得施行治療、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」,這是醫師親自診察的原則。
但同條但書另設例外,允許在下列情形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、為之診察,並開給方劑:山地、離島、偏僻地區,或有特殊、急迫情形,且須為應醫療需要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執行。
這項但書是後續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》的法源依據。亦即,視訊看診並非醫師可以自行決定全面開辦,必須有適用的「特殊情形」。
二、適用對象:第3條所列的10種特殊情形
依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》第3條,本辦法所稱「特殊情形」,是指病人有下列診察或治療需求之一:
- 急性後期照護
- 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
- 長期照顧服務
- 家庭醫師收治照護
- 居家醫療照護
- 疾病末期照護
- 矯正機關收容照護
- 行動不便照護
- 災害、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照護
- 國際醫療照護
這10款構成通訊診療的適用範圍。民眾若想透過視訊看診就醫,可先對照是否符合其中任一款;至於個案是否符合,請以醫療機構或主管機關認定為準。
三、通訊診療的10項醫療項目
依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》第15條第1項,通訊診療的醫療項目包含:
- 詢問病情
- 提供醫療諮詢
- 診察、診斷、醫囑
- 開立檢查、檢驗單
- 會診
- 精神科心理治療
- 開立處方
- 原有處方之調整或指導
- 衛生教育
-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
其中第7款「開立處方」與第8款「原有處方之調整或指導」,是與「拿藥」直接相關的兩項。
另外,同條第2項規定,第5款會診是指因病人病情需要,由病人端之診療醫師以通訊方式,諮詢他醫療機構醫師之診療意見或提供處方建議;他醫療機構醫師得依《醫師法》第8條之2免事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。
同條第3項也明定,以電子方式開立第1項第7款處方時,處方箋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。因此視訊看診開立的處方可能是電子處方箋,但格式細節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。
四、開藥的兩種身分條件
能否在視訊看診中拿到藥,主要看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》第16條的兩款規定:
情形一(須為複診病人):適用對象為第3條第1款至第6款及第8款的病人,但須為「病情穩定之複診病人」。
情形二(初診、複診均可):適用對象為第2條、第3條第7款、第9款、第10款及第14條,初診及複診病人均可。
第16條第1項第1款(須為複診者)的對象依序為:急性後期照護、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、長期照顧、家庭醫師收治、居家醫療、疾病末期照護、行動不便照護(與第3條第1款至第6款及第8款對照)。
第2款依條文文字則包括:第2條(山地、離島及偏僻地區,如附表)、第3條第7款(矯正機關收容照護)、第9款(災害、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照護)、第10款(國際醫療照護)及第14條。這些對象在初診或複診時,依條文醫師即得開立處方。
實務上,可初步這樣理解:
- 慢性病、居家醫療、長期照顧等場景,須是穩定的複診病人才能開方。
- 在矯正機關、重大變故、國際醫療等特殊情境,初診即可開方。
具體個案是否符合「病情穩定」及「複診」之要件,請以醫師評估與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,民眾可先以條文做為對照參考。
五、管制藥品的特別限制
依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》第16條第2項:「前項開立之處方,不得包括管制藥品。但第2條、第3條第6款、第14條及精神病之情形,不在此限」。
也就是說,視訊看診所開立的處方,原則上不能包含管制藥品;若你需要的藥品屬於管制藥品(哪些藥品屬於管制藥品及其分級,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準),原則上不得以視訊看診開立,除非屬於例外情形。
民眾若有使用管制藥品的需求,建議事先向醫療機構確認是否可透過通訊診療開立,或改採其他就醫方式。
六、醫療機構實施通訊診療的遵行事項
依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》第20條第1項,醫療機構實施通訊診療時,應遵行下列事項:
- 取得通訊診療對象之知情同意;但有急迫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
- 醫師實施通訊診療時,應確認病人身分;第3條第1款至第6款及第8款情形,不得為初診病人。
- 醫師實施通訊診療,以在醫療機構內實施為原則,並確保病人之隱私。
- 依醫療法規定製作病歷,並註明以通訊方式進行診療。
- 護理人員、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執行通訊診療醫囑時,應製作執行紀錄,併同病歷保存。
-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。
這6款是醫療端的法定程序,對病人來說,至少代表兩件事:第一,原則上要先取得你的知情同意(急迫情形除外);第二,要確認你的身分。民眾在掛號時,可以留意機構是否說明知情同意流程。
同條第2項也規定,醫師評估病人之病情,不適宜以通訊方式診療時,得不施行通訊診療,並建議改以其他方式為之。
七、施行日期
依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》第22條:「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」,亦即西元2024年7月1日施行。民眾在使用視訊看診服務時,可注意該辦法的施行時間點。
八、拿到處方箋之後:領藥與效期
視訊看診若順利取得處方箋,下一個問題就是「怎麼領藥」。一般情況下,處方箋有有效期限,可參考站上〈門診處方箋三天內就要領!逾期規定、例假日順延與慢箋差異一次看懂〉:/articles/outpatient-rx-valid-three-days/。
若是慢性病連續處方箋(俗稱慢箋),則適用不同的分次領藥規則,可參考站上〈慢箋不能一次領完?提前 10 天才能再領?一次看懂領藥規則與例外〉:/articles/chronic-continuous-rx-refill-rules/。
至於領藥管道的選擇,一般仍以持處方箋到符合規定的藥局或醫療機構為主,相關細節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。
九、看診前自我檢核 4 題
綜合上述條文,想透過視訊看診拿到藥的民眾,可以用下列 4 個問題自我檢核:
- 我是否符合 10 種特殊情形之一? 例如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、居家醫療、行動不便、重大變故等。
- 我是初診還是複診病人? 第3條第1款至第6款及第8款對象須為病情穩定之複診病人才能開方。
- 我需要的藥品是否為管制藥品? 依條文,視訊看診開立的處方原則上不得包括管制藥品,僅限條文所列例外情形。
- 醫療機構是否會取得我的知情同意並確認身分? 這是醫療機構依法應做的事項。
若有任一題的答案是「不確定」,建議在預約前先向醫療機構或主管機關洽詢,避免屆時無法取得處方或領藥。
十、常見問題 FAQ
Q1:視訊看診可以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嗎?
A:依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》第15條,「原有處方之調整或指導」是通訊診療的醫療項目之一;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也是該辦法第3條第2款所列對象之一,符合第16條第1項第1款須為病情穩定之複診病人的條件。實際能否開立慢箋,仍以醫師專業判斷為準。
Q2:第一次(初診)使用視訊看診可以拿到藥嗎?
A:依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》第16條第1項,第3條第1款至第6款及第8款對象必須是病情穩定之複診病人才能開方。但第3條第7款(矯正機關收容照護)、第9款(災害、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照護)、第10款(國際醫療照護)等對象,初診及複診均可開方。
Q3:視訊看診可以開管制藥品嗎?
A:依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》第16條第2項,原則上視訊看診開立的處方不得包括管制藥品。例外情形包括第2條(山地、離島及偏僻地區)、第3條第6款(疾病末期照護)、第14條及精神病。
Q4:視訊看診開立的處方箋是紙本還是電子處方?
A:依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》第15條第3項,以電子方式開立的處方,其處方箋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。處方箋格式與載明事項,請以中央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。
Q5:醫師如果不適合用視訊看診怎麼辦?
A:依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》第20條第2項,醫師評估病人之病情,不適宜以通訊方式診療時,得不施行通訊診療,並建議改以其他方式為之。
結語
視訊看診在台灣已是合法的就醫方式,但能否開藥,涉及《醫師法》第11條但書與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》的多重條件。民眾在看診前,可以先檢視自己是否符合10種特殊情形、初診或複診身分,以及所需藥品是否屬於管制藥品;之後再依醫療機構流程取得處方箋,並注意處方箋的有效期與領藥規定。若對個案情境有疑義,仍應以醫師專業判斷與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。
官方與查證來源
-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 15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 16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 20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 22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 2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 3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醫師法 第 11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