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入境攜帶藥品限量規定:非處方藥、處方藥與管制藥品的數量上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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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衛福部公告規定,個人入境攜帶非處方藥每種最多12瓶(合計36瓶),一般處方藥未附處方箋最多2個月用量、附處方箋最多6個月用量,管制藥品需憑醫師處方箋且限6個月用量;第1至3級管制藥品出入境另須事先向食藥署提交聲明書。

草稿,尚未醫療審閱。使用限制:本文僅整理官方公告資訊,不構成個別醫療或法律建議。實際攜帶規定以衛福部與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;管制藥品相關事宜請事先洽詢食藥署或就診醫師,切勿僅憑本文自行決定攜帶方式。

依衛生福利部會同財政部公告的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」,個人入境台灣攜帶藥品有明確的數量上限。所有攜帶藥品均僅限個人自用,不得供他人使用或販售;若超逾限量,需事前申請許可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。

一、非處方藥的攜帶上限

依臺北關公告,旅客攜帶個人自用非處方藥品入境時,每種至多12瓶(盒、罐、條、支),且合計總數不得超過36瓶(盒、罐、條、支)。

超逾上述限量時,須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食藥署)簽發的「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許可證」,並在入境時向海關申報,方可攜帶入境。

二、一般處方藥的攜帶上限

依同一公告,攜帶一般處方藥品入境的規定如下:

未攜帶醫師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者:以2個月用量為限。

攜帶醫師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者:不得超過處方箋開立之合理用量,且上限為6個月用量。

針劑(注射劑型)產品:一律須攜帶醫師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,不論用量多寡。

建議出入境前事先準備藥袋原包裝及完整的醫師處方箋,以利海關查核。

三、管制藥品的攜帶上限與特殊手續

依臺北關公告,管制藥品的攜帶規定如下:

須憑醫療院所醫師開立的處方箋(或出具的證明文件),並以治療攜帶人本人疾病者為限。

攜帶數量不得超過該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的限量,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。

另依食藥署FAQ(維護日期2026年5月20日),攜帶我國第1級至第3級管制藥品出入境者,可向食藥署提交「病人隨身攜帶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入境/出境中華民國聲明書」(Statement for Patients Carrying Schedule 1, 2, or 3 Controlled Drugs Into or Ou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)。

提交此聲明書的所需文件包含:

一、填寫完整的聲明書(可至食藥署官網便民服務下載專區,於「管制藥品相關表單下載」項下取得)。

二、醫師診斷證明書,應載明病人病名、治療經過及必須使用管制藥品的理由。

三、護照影本。

四、擬攜帶管制藥品的藥袋、標籤或仿單影本(或記載有品名、成分、含量、包裝規格、藥商名的相關資料)。

將上述文件郵寄至食藥署,處理時間約7個工作天,無需繳納費用,完成後食藥署將寄送通知函。

食藥署說明,此聲明書備查程序僅供因病因素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出入境者使用,不適用於其他用途。

建議有攜帶管制藥品者,在出入境時仍應隨身攜帶醫師處方箋(或診斷證明文件)及藥袋,供海關查核使用。

四、超逾限量的處理方式

若攜帶西藥數量超過上述限量,依臺北關公告,應檢附食藥署簽發的「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許可證」,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,始得攜帶入境。該頁未寫「超出限量一律沒收」;實際處置以海關與食藥署當次查核為準,本文不推論罰則。

五、郵寄藥品的規定

依衛福部說明,透過郵件或快遞方式將藥品寄回台灣,也適用個人自用原則:

寄送一般藥品回國,須向食藥署申請核准。

管制藥品一律不得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進口。

若需從海外郵寄自用藥品,建議在購買前先向食藥署確認申請流程,避免包裹在海關或食藥署審核端產生延誤。

六、自用原則的重要性

依衛福部提醒,無論以攜帶或郵寄方式取得藥品,均僅限個人自用,不得轉售或供他人使用。轉售食品、藥品、醫療器材及化妝品者,可能違反藥事法等相關規定。

如果需要確認某藥品是否為台灣的管制藥品,可至食藥署西藥許可證查詢系統確認(食藥署藥品許可證查詢方式介紹)。

出國前整理好個人用藥完整紀錄,是確保境外就醫或出入境查核順利的有效方式;出國帶藥的整體準備流程也可供參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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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
問:出境台灣攜帶藥品,有沒有台灣這端的規定?

答:目前台灣這端出境查核,主要依管制藥品管理相關規定。攜帶管制藥品出境時,食藥署建議事先辦理聲明書備查手續(即前述第1至3級管制藥品聲明書程序)。一般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出境,台灣海關通常依入境目的地的規定處理,但建議出發前自行確認目的地國的入境藥品規定,本文僅整理台灣入境端的規定,無法代為說明其他國家的限制。

問:藥品成分在台灣是非處方藥,但在國外被列為處方藥,適用哪個標準?

答:依臺北關公告,我國以處方藥管理的藥品,若國外以非處方藥管理,則適用非處方藥的限量規定(即每種最多12瓶,合計不超過36瓶)。但入境目的地另有要求者,請依對方規定辦理,本文無法逐一說明各國情況。

問:藥品含有保育類物種成分(如虎骨等),有特別規定嗎?

答:依臺北關公告,藥品成分含保育類物種者,需先取得農業部(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)的同意,方可攜帶入境。此為環保法規要求,非食藥署的藥品限量規定範疇,本文不代替個別諮詢。

問:在台灣購買的藥品,可以帶去其他國家嗎?

答:能否攜帶出境,取決於入境目的地國的規定,本文僅整理台灣的入境攜帶規定。管制藥品部分,食藥署建議事先辦理聲明書,並在出入境時隨身攜帶醫師處方箋及藥袋。如有疑問,建議直接洽詢食藥署或所在國的藥品主管機關。在網路上購買藥品也有另外的法規規定,可參考網路購藥安全注意事項

問:超過限量攜帶進來被查到怎麼辦?

答:臺北關公告寫的是:超逾限量應先取得食藥署「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許可證」,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,始得攜帶入境。該頁未列出沒收或刑責的固定結果。本文僅說明限量與申報要求,不提供個別法律建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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