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怎麼用?申請資格與分批領藥流程整理
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由醫師評估病情穩定後開立,讓患者不必每次回診就能分批領藥,最多90日份、每次最多30日,可至原院所或健保特約社區藥局調劑。再次領藥須在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10日內憑原處方箋辦理。
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健保為病情穩定的慢性病人設計的制度,由特約醫療機構醫師評估後開立,讓患者不必每次都回診就能分批領藥,可到健保特約社區藥局調劑,省去每月往返醫院的時間。一張連續處方箋最多涵蓋90日藥量,每次最多調劑30日份。是否符合條件、一次可領幾日,由醫師依個人病情決定;以下依官方規定整理供參考,實際用藥份數與時程以處方箋標示及醫師、藥師說明為準。
哪些情況下醫師可以開立連續處方箋
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4條,保險對象罹患慢性病,經診斷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,且沒有下列情形之一,醫師得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:
- 處方藥品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定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
- 未攜帶健保卡就醫
同一慢性病以開立一張為限;慢性病範圍如該條附表。健保署醫療品質資訊公開網衛教另寫:醫師確認屬於慢性疾病範圍且病情穩定、僅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時,可以開立;該衛教頁並寫目前可領連續處方箋的疾病有100種,示例包含糖尿病、高血壓、痛風、慢性阻塞性肺病、高血脂、精神病、癲癇、心臟病、腦血管疾病、哮喘、慢性腎炎、關節炎、結核病、攝護腺肥大等。實際是否開立、開立幾日份,由醫師依病情判斷。
一張連續處方箋的藥量上限
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2條:
- 每次調劑最多給付30日以內的用藥量(腹膜透析液例外,最多31日)
- 一張連續處方箋的總給藥量,最多90日份
- 若每次調劑30日份,則最多分3次調劑完畢
實際開立的總日數與分次安排,依醫師決定,不一定每張都是90日。
可以在哪裡領藥
依健保署規定,持有效的慢性病連續處方箋,可到以下地點調劑:
- 原開立處方的醫院或診所附設藥局
- 任何一家健保特約社區藥局(不限於原院所)
若所在地無健保特約藥局(偏遠地區),可至當地衛生所調劑。
建議第一次前往社區藥局領藥時,事先電話確認該藥局是否有庫存你的藥品,部分較特殊的藥品可能需要預訂。
什麼時候去領下一次
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4條:憑同一張連續處方箋再次調劑,須在「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10日內」才能再次領藥。
舉例:若第一次領取的30日份藥,計算用完日期是10月31日,則可在10月21日至10月31日之間憑原處方箋領取第二次藥量。
不要太早去(超出範圍可能無法調劑),也不要拖到藥吃完才想起來。建議在藥快吃完前幾天就先去領,避免用藥中斷。
特殊情況可以一次領取全部藥量嗎
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5條,若有下列情形之一,持有效的連續處方箋,可出具切結文件,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的總給藥量:
- 預定出國或返回離島地區
- 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
- 罕見疾病病人
- 經健保署認定確有一次領取必要的特殊病人
第25條沒有列出固定證件清單。切結與應附證明依院所或藥局作業,請向原開立院所或領藥藥局確認。
連續處方箋用完後
連續處方箋以總給藥日數為有效期限,用完後需回診,由醫師重新評估病情是否穩定、是否繼續開立。
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讓「領藥」更方便,但不能取代「定期回診追蹤」。即使藥品控制效果良好,定期回診讓醫師掌握血壓、血糖、腎功能等數值變化,是慢性病管理的必要環節。
常見問題
Q:我的病在慢性病範圍內,但醫師沒有開連續處方箋,是怎麼回事? 連續處方箋的開立由醫師依病情穩定度決定,不是所有慢性病人都自動適合。若病情尚在調整中、剛換藥,或醫師認為需要密集追蹤,可能不會開立連續處方箋。可以主動詢問醫師是否適合申請。
Q:連續處方箋遺失了可以補發嗎? 各院所規定不同。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4條,因藥品遺失再就醫的費用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。遺失時應盡快向原開立院所詢問,並說明情況。
Q:用連續處方箋領藥,還需要掛號嗎? 到社區藥局或院所憑連續處方箋領藥,通常不需要掛號就醫,只要帶健保卡和處方箋即可。若到原院所藥局,確認方式依各院所規定為準。
Q:到不同的社區藥局每次都能領同一張連續處方箋嗎? 可以,但建議固定使用同一家,方便藥師掌握你的用藥記錄,也較容易發現可能的用藥問題。
Q:我同時在多家診所就醫,可能有重複開藥的問題嗎? 有可能。多家院所開藥可能造成重複用藥風險,建議整理完整的用藥清單帶去每次就診,並主動告知醫師目前所有用藥情況。相關說明可參考:多家診所都有開藥,會不會重複領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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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需整理目前所有的藥品資訊,可參考:如何整理完整用藥清單?
若遇到藥局暫時沒有你的藥,可參考:藥局說沒有我的藥怎麼辦?